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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09:33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 定了《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
    (二)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统一培训标准,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实际,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一)组织领导
   1、建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的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日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承担。   
    2、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协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省毕 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实施培训招录、基地评估、标准制定、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成立省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委员 会,负责中医类毕业后教育相关工作。
    3、各市(州)、贵安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相关工作。
    (二)培训对象
   招收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适当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模式
“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培训时间
    本科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为三年,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五)培训基地
1、培训基地设置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结合我省医疗资源分布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 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 生机构。
2、培训基地认定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1家医疗机构可以同时申报多个专业基地,省级医疗机构统一向省卫生计生委申报(其他医疗机构须经市(州)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同意后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现场评审,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如发现基地 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等问题,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直到取消基地资格。
3、培训基地管理
各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与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基地要成立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强化 培训全过程监管,加强师资培养,严格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组织、帮助培训对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培训基地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
  (六)培训招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全省的培训需求、培训规模,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核 定后,适时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培训基地的招录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招录计划,制定招录条件和程序,面向全省公开招考,招录工作完成后,统一安排培训对象进入 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对象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七)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培训标准统一进行培训,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对培训对象进行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内容的培训。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及标准。
   (八)考核认证
1、培训考核由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组成。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由各培训基地组织,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抽查督导。
2、结业考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等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编制保障
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二)人员管理与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单位人)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 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2)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社会人)在培训期间,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和劳动合同,委托省、市(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及档案,其培 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由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代 扣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培训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3)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所在高等院校和研究生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其待遇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4)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顺延培训时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培训基地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 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国家立项支持的各全科医学基地按标准抓好基地建设,配备教学设备设施,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 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学位衔接
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到2020年,我省高等医学院校招录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全部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高等医学院校和培训基地要加快推 进。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执业注册管理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 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 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六)政策引导
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本科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评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市(州)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岗位总量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下,可采取公开直接考核方式招录取得《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 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 以优先,2020年起,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七)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
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八)强化组织领导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进。
    (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调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十)做好舆论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